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及調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家勸字第11號聲請人 蔡弼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勸告及調查事件,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家事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