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5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5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531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㈠壹佰柒拾壹萬貳仟捌佰陸拾叁元㈡叁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甲○○邀同債務人 謝仁閔 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
94年4月11日向聲請人貸款新臺幣貳佰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期間自民國94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
4月11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未按月攤還本息,本金尚欠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98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邀同債務人謝仁閔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
94年4月11日向聲請人貸款新臺幣參拾捌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期間自民國94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11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未按月攤還本息,本金尚欠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98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531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171286││月11日起│││││3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314952││月11日起││一八一│││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1286││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4952││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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