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0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2罪(附表編號1、編號2部分),分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223號、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00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10月│├──────┼────────┼────────┤│犯罪│97.11.28│98.02.05││日期│││├──────┼────────┼────────┤│偵查(自訴)│屏東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020號│字第4509號│├───┬──┼────────┼────────┤││法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1223│98年度審易字第││最後││號│1006號││事實審├──┼────────┼────────┤││判決│98.02.02│98.8.27│││日期│││├───┼──┼────────┼────────┤││法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1223│98年度審易字第││確定││號│1006號││判決├──┼────────┼────────┤││判決│98.03.04│98.09.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數罪│││├──────┼────────┼────────┤│備註│屏東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475號│字第149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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