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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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88號

聲請人jenjenchen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育銓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聲請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1、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人於110年10月14日民事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未明確具體,聲請人自應更正為妥適之聲明,並應提出本件相關證明文件。

2、另本件起訴狀未載明上開聲明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權利基礎應所適用之法條為何)自無從判斷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聲請人應補正訴訟標的。

3、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請就人、事、時、地、物等詳細敘述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宏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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