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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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62號
原   告  李萬祥
       李東陽
       郭永竑
       郭郁馨
       李育丞
       李啓豪
       李瑞鴻
      許 李淑玉
       呂怡
       呂永新
       呂永豐
       李翠瑛
       李翠華
       李宥儀
       李瑞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
被   告  李攀龍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註2之計算式關於「 李啟豪 :686,950×
1/12=57,246、李瑞鴻:686,950×1/60=11,449」應更正為「李
啟豪:686,950×1/10=68,695、李瑞鴻:686,950×1/12=57,246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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