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監獄員工消費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黃錫煒┌──────────────────────────────────────────────────────┐│支票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臺灣基隆監獄員工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3年11月30日│16,842元│AE0000000││││費合作社甲○○│司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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