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旗簡字第105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永祺 被告 劉瑞銀 劉曜誠 劉瑞得溫 劉瑞菊 劉旺嗣 劉秋諒 劉秋慧 劉秋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盧怡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