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被告 李采諭 選任辯護人 陳正忠 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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