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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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丁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丁貴自民國壹佰年陸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洪丁貴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其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00年3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0年5月30日訊問後,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繼續存在。且按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本案雖已審結,惟尚未確定及送執行,本院斟酌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理程序乃至上級審審理程序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0年6月7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李俊霖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