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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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號再審原告 李武揚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相泉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93號民事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又該案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666元,揆諸前旨,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琄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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