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 郭家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