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男45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6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2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義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本條文之罰金刑,應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提高為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