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民國9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8號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林坤志法官游悅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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