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7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仲文 即江傳
  水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78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9,73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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