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簡宏聖
訴訟代理人 林泰均
被 告 張峰 菘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0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周怡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怡青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