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95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理勤孝
被 告 簡妘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下午
2時36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