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11號抗告人宜信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 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
7日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8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雖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提供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6,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以擔保第三人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怡公司)對相對人之借款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8月23日。恆怡公司固未依約清償上開債務,惟業與含相對人之全體債權銀行,進行債權、債務協商會議,並達成協商結論,俟該等銀行報核總行後實施。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顯違誠信,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聲請等語。
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同法第88
1條之17亦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58年台抗字第524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恆怡公司因向相對人借款,而由抗告人提供系爭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恆怡公司未遵期還款,依約該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等事實,業據相對人於原審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客戶往來帳戶查詢等影本為證,且抗告人亦未爭執,可以認為真實,而依上開證物所示,系爭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相對人亦已主張恆怡公司違約未清償債務,則原裁定依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查而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至於抗告人抗辯恆怡公司業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協商,俟該等銀行報核總行後實施,雖提出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紀錄一份(見院卷第8、9頁)云云,惟依上開說明,核屬實體事項,並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抗告人若就實體事項有所爭執,應另行起訴以資解決。從而,抗告理由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陳芷萱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家妮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000││1,818│100000分之2823│├─┴───┴────┴────┴────┴────────┴─┴──────┴───────┤│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用途及面積││├─┼──┼─────────────┼──────┼─────────┼─────┼────┤│1│0000│○○段000地號│鋼骨混凝土造│22層:453.36合計:│陽台:│全部│││││25層樓房│453.36│55.57││││├─────────────┤│││││││○○0路000號00樓之3│││││├─┴──┴─────────────┴──────┴─────────┴─────┴────┤│備註: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面積7,494.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6│├─┬──┬─────────────┬──────┬─────────┬─────┬────┤│2│0000│意誠段000地號│鋼骨混凝土造│地下2層:1,415.54││10000分│││││25層樓房│地下3層:1,396.03││之1200│││├─────────────┤│地下4層:1,566.84││││││○○0路000號地下二層之1││合計:4,37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