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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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22號受刑人 徐祐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祐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祐偉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3年5月28日執行筆錄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受刑人徐祐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
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徐祐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㈡本案受刑人徐祐偉因強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徐祐偉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103年5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執字第4405號執行筆錄),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徐祐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強盜││││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102.09.11│101.03.2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少連│││機關年度案號│第22896號│偵字第6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02年度上訴第456號│││審││2347號││││├────┼──────────┼──────────┼─────────┤││判決日期│102.11.15│102.10.02││├─┼────┼──────────┼──────────┼─────────┤│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669號│││││2347號││││├────┼──────────┼──────────┼─────────┤││判決確定│102.12.19│103.03.0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11號│第44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