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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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余品萱 即 余卉淳 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1張,而其名下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26,73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