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39號聲請人 呂錦珍 代理人 楊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催字第7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年11月21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催字第779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4年11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5年4月20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3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