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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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上訴人 戴奇發 被上訴人稼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誌祥 被上訴人 林誌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7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455,0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
9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