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 李彥緯
李輝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東進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書狀分別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是抄錄另案支付命令及裁定之內容,而欠缺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項,是原告起訴顯然未符法定程式。請原告按上揭說明,重行提出符合法定程式之起訴狀及繕本2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