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盈宇選任辯護人陳依伶律師參與訴訟人 陳繁龍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陳繁龍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盈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陳繁龍所有,且為公訴意旨認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本院認陳繁龍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號案件已定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2時15分進行審理程序。本件參與訴訟人陳繁龍於本院裁定命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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