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10號上訴人即原告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明松 被上訴人即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傑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