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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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明 和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
5年7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1萬900元(計算式:78×15500+4019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