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允昊 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25,5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5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