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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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允昊 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25,5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5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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