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甲○○
庚○○辛○○丁○○乙○○己○○兼上列六人訴訟代理人丙○○住台中縣相對人戊○○○住台中市
壬○○住台中縣
3號上列聲請人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民執七字第16732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575210元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民執七字第16732號號排除侵害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6再易字第15號排除侵害再審事件裁判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彼等對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317號排除侵害事件確定判決,已向本院提再審之訴,現由本院審理中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民執七字第16732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前揭卷宗,並參酌本院案卷後,認為本件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上述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饒鴻鵬法官邱森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