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丙○○
鍀泰銅鐵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度交易字第九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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