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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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
上 訴 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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