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71號
原   告  紀怡安 即全成紙品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龍麟殿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982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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