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8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宜芳吳虹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5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
07年度南小字第87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98元,應徵上訴費用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