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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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
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840號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14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以上刑期合計3年6月),經移送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612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