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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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義翔(原名黃文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義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義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已先於106年9月26日羈押折抵刑期386日,聲請書漏載),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移送執行(包含自106年9月26日羈押折抵刑期386日)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6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