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41號聲請人 王玟婷 (即 王立平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王玟婷(即王立平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41號聲請人 王玟婷 (即 王立平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王玟婷(即王立平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