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乙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民國99年5月4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6年12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680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2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