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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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編號│文件│├──┼─────────────────────────┤│01│債務人於民國98年12月28日陳報狀上自陳於98年11月因家│││庭因素自原公司離職,並於98年12月任職舞蹈工會。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⑴說明離職原因。何謂「家庭因素」?請詳細釋明衡量離│││開每月月薪達新臺幣(下同)5萬7,000元之工作(台│││灣產經股份有限公司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而至│││月薪僅8,000元舞蹈教學工作之因素。│││⑵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⑶提出債務人目前工作之在職證明、98年12月迄今之薪資│││單(明細)及薪資轉帳或其他相關資料。│││⑷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時間及地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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