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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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14代理人 姜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提出於本院。
理由
一、按「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公司法第2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9月18日向本院聲請重整,未據檢附公司債權人及股東名冊,表明各該債權人之住所(居所)、債權、股份總金額及其權利之性質(在債權,指有無優先權或有無擔保,在股份,指普通股或特別股),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秋梅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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