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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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楊玉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市新興戶政事務所
前金辦公處」,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債權讓與證明
書及戶籍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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