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77號
原 告 柯怡安
訴訟代理人 柯耀興
被 告 王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所為之宣
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第二行「訴訟代理人 柯櫂興 」,應更正為「訴訟
代理人柯耀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