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3號
原 告 連濤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灝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