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
被上訴人 林怡村
訴訟代理人 林勇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人有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復為同法施行法
第9條所明定。(參見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
二、本件上訴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周志安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0年4月26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
首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件附卷可稽。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經本院於100年4月1日當庭闡明
原告請求回復之點數1點即新台幣(下同)1元,原告請求回
復184506點,訴訟標的價額為184506元,原告並因而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440元,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上訴人訴
訟代理人周志安律師當時亦為第一審被告訴訟代理人,當庭
亦知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其上訴竟不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依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本院自得
不經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以符法令。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