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九○三號
原告建明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夢育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被告柳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觀○○○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林金柳 住桃園縣觀○○○區○○○路○○號右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觀○○○區○○○路○○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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