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2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21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9日上午9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零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歸戶基本資料
查詢表、單月帳務資料查詢表、消費明細表及欠款彙整資料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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