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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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 黃兆明 (即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代理人 杜靜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則為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董事長,財團法人章程關於董事人數修正,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於51年經臺東縣政府許可設立(主管機關現改隸教育部),並辦理設立登記完畢,經本院登記處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經本院查詢相關資料無誤。而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董事長,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修正其組織,將董事人數變更為11人,而修改章程第7條,已於106年11月23日召開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亦有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違背,亦不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其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就本件章程所為之變更表示意見,亦無異議,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廖丁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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