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64號
原   告  宗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
78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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