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64號
原 告 宗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
78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