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30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板小字第3071號
原   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榮
訴訟代理人  賴集寶
被   告  陳文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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