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06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霆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建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32元,應繳裁
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