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交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交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面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14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面壁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
罰金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之「 翁熾榮 」署押共貳拾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翁面壁前因贓物及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97年11月10日經
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64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8年
5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不知警惕,於民國99年10月
22日晚間7時許,在臺北市○○區○○街附近工作之汽車修
理廠內與友人飲酒,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程度,竟仍於同日晚間9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
車,自臺北市○○○路往臺北橋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間9
時45分許,在臺北市○○路與民權西路口處為警查獲,並檢
測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惟翁面壁為掩飾身分
,竟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冒用不知
情胞弟「翁熾榮」之名義接受員警對其實施交通稽查、酒測
及舉發交通違規,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翁熾榮
」之簽名且按捺指印(其偽造之文件名稱、簽名及指印之枚
數詳如附表所示),並將附表編號、4、8、10所示之私文
書交付員警以表示各該私文書所示之用意而行使之,足生損
害於翁熾榮本人及司法機關對於刑事案件偵辦之正確性。
二、證據
(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翁熾榮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附表所列之文件。
三、核被告所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行
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2
、5、6、7、9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
被告所為附表編號3、4、8、10之犯行,係犯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附表編號10之舉發交通
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偽造「翁熾榮」之簽名,有表示確
認車內無貴重物品之用意,屬刑法上之私文書。聲請人認此
部分之犯行僅犯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容有誤會,應予
更正。又其先後各偽造署押之舉動,在時間及空間上均具有
密切之關連性,且係侵害同一法益,無非係欲達同一逃避行
政罰及刑責目的之接續動作,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
,核屬接續犯之性質,屬單純一罪,其中附表編號3、4、
8、10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
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故僅論以一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公共危險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
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酒後駕車已屬不該,遭警攔查後,
復出於卸免行政及刑事罪責之動機、目的,而冒用其弟翁熾
榮之名義接受交通稽查、酒測及刑事偵詢,險使無辜之人遭
受處罰,犯行所生危害非輕,並參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之「翁熾榮」署押共26枚(含簽名12
枚、指印14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
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219條,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收受本簡易判決書後10
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應告知事項│「翁熾榮」署名3枚、指印│
││局99年10月22日調查筆錄│」欄、內文騎│7枚│
││。│縫處、「受詢││
│││問人」欄││
│││││
│││││
├──┼───────────┼──────┼────────────┤
│2│權利告知事項書│「被告知人簽│「翁熾榮」署名、指印各1│
│││收」欄│枚│
│││││
├──┼───────────┼──────┼────────────┤
│3│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被通知人簽│「翁熾榮」署名、指印各1│
││知書│名捺印」欄│枚│
│││││
├──┼───────────┼──────┼────────────┤
│4│執行拘提逮捕告知親友通│「被通知人簽│「翁熾榮」署名、指印各1│
││知書│名捺印」欄│枚│
├──┼───────────┼──────┼────────────┤
│5│夜間訊問同意書│「同意人」欄│「翁熾榮」署名、指印各1│
││││枚│
│││││
├──┼───────────┼──────┼────────────┤
│6│生理平衡檢測表│「受測者(簽│「翁熾榮」署名、指印各1│
│││章)」欄│枚│
├──┼───────────┼──────┼────────────┤
│7│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單│「被測人」欄│「翁熾榮」署名及指印各1│
│││及黏貼處│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
││││載為指印2枚)│
├──┼───────────┼──────┼────────────┤
│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收受通知聯│「翁熾榮」署名1枚│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者簽章」欄││
││單│││
├──┼───────────┼──────┼────────────┤
│9│指認口卡照片││「翁熾榮」署名、指印各1│
││││枚│
├──┼───────────┼──────┼────────────┤
│1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交│「車內已無貴│「翁熾榮」署名1枚│
││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重物品駕駛人││
││及限期領回通知單│(或車主)確││
│││認後簽章」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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