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2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禮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萬居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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