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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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71號聲請人林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7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程美儒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1林帆企業有限公司(林金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200,000元110年5月5日LB00000002林帆企業有限公司(林金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294,546元110年7月5日LB00000003林帆企業有限公司(林金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544,530元110年8月5日LB00000004林帆企業有限公司(林金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601,388元110年7月5日LB0000000